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会扶持的青年创业项目持续发展,特建立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成长资金。
第二条 本资金定名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成长资金,与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的青年创业起步资金同为青创会的限定性资产,专项为青年创业项目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三条 本资金扶持的对象为:
(一)起步资金扶持期满,项目运行良好且全部还清贷款的创业青年;
(二)起步资金扶持超过两年,项目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可以较多带动就业,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已提前还清贷款的创业青年;
(三)项目的创业者有良好的诚信从业记录。
第四条:本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分、侵占、挪用本资金。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成长资金的募集: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款;
(二)各级政府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捐助;
(四)资产的合法增值。
第六条 本成长资金由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募集并负责财务管理。
第七条 本成长资金专项用于具有法定资质的担保机构合作,由担保机构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担保,保证债务人履约并承担债务人违约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成长资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理事会。理事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本办法并由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发布;
(二)制定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实施;组织募捐资金;审查、决定资金的扶持项目;
(三)与金融担保机构洽商,制定联席会议和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协调资金使用、贷款及担保相关事宜;
(四)根据本办法协助扶持项目办理贷款并对项目的运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决定成长资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委托评审认证委员会受理成长资金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
(一)评审认证委员会受理青年创业项目后,独立进行评审。对于暂无捐助的旗市的项目暂缓受理。
(二)评审认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的项目办公室。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成长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手续齐备,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二)依法经营,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良好,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三)有发展潜力,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预期效益良好,可在短期内扩大规模,增加能力;
(四)经营稳定,管理规范,财务健全,还贷有保证;
(五)资产负债率在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下;
(六)能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物合法足额;
(七)成长资金只受理提供捐助资金的旗市工作站的项目。
第十一条 成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两次扶持。
第十二条 成长资金项目管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资料初审
(四)实地调查,包括企业现状,抵押、质押物调查等。综合分析后提出调查报告。
(五)项目复审,通过后经会长签字交担保公司。
以上五项工作由评审认证委员会完成
(六)担保公司审查通过后,制作担保文件,不完善之处应交返成长资金评审认证委员会补充。
(七)收取担保费用
(八)签订担保合同
(九)抵押登记
(十)办理贷款
(十一)保后管理
(十二)代偿和追偿
以上第(六)至第(十二)项由担保公司负责。
(十三)担保公司于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协商处理遗留问题、担保终结。
(十四)归档。
第四章 资金的运作
第十三条 成长资金由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委托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该公司承诺为托管资金提供5倍以上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可将托管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依法运营。
第十五条 成长资金运营中的增值部分,留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担保取费下限或商定的费率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成长资金的扶持项目,由评审认证委员会审定,经青年创业促进会会长签署意见后推荐给担保公司,并承诺出现意外代偿情况时,以托管的成长资金承担最终债务损失。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按正常程序对项目进行管理,如发现债务人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成长资金评审认证委员会秘书长,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共同并督促扶持对象履约。
第十八条 债务人未能履约,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出诉讼。依法追偿仍不能抵消的代偿债务,经成长资金评审认证委员会及担保公司联合审查后,由成长资金代偿。
第十九条 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与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完善上述各项内容。
第五章 项目的评审和认定
第二十条 成长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查程序
(一)创业青年向各旗市工作站提出申请,未成立工作站的旗市可直接向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项目办公室申请。(见申报材料附表)
(二)项目办公室按要求审查资料,资料不完备的,应通知相关旗市工作站或本人,限期补充完备。
(三)项目资料完备后,由项目办公室组织评审认证委员会的导师委员进行预审,根据项目材料出具审查意见。(附表)
(四)预审结束后,由项目办组织评审认证委员会的导师委员,负责完成实地面试。参加面试的导师不得少于 人。导师实地面试后,要完整的填写《实地面试评价意见表》(附表)
第二十一条 完成以上评审程序后,由青年创业促进会和指导委员会五人小组复审后(附五人小组:会长、秘书长、项目办公室主任、创业指导委员主席及成员)。连同预审、实地面试、复审意见一并提交会长签署意见,秘书长将资料移交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程序办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长资金和青年创业促进会设立的起步资金同为青年创业促进会限定资产,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长资金的管理,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的捐助者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青年创业促进会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并接纳合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成长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立账,应有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记账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导致资金遭受损失,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长资金评审委员会及本会相关人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否则将予以警告直至除名。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监督创业青年在得到成长资金3个月内规范财务账务。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按月提供创业青年成长资金使用动态,主要内容成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发展状况、营业额、利润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由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