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扶持的创业项目的评审工作,明确评审的原则、程序和职能权限,把握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项目评审由评审导师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创业者及其所申报的创业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和审核。通过评审的创业者及其创业项目,由创业促进会予以扶持。
第三条 评审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注重对创业者的创业特质进行评估,发现创业者的优势和潜力;
(二)赏识激励:坚持对创业者积极鼓励、尊重赏识、平等交流;
(三)项目适应性:创业项目应与当地市场环境、创业者能力相匹配;
(四)教育引导:传授商业经验的同时,应注重创业精神和志愿精神的教育引导;
(五)公平公正:在项目评审中应做到公平公正,与评审项目不应存在任何商业利益关系,不受外界影响,杜绝徇私舞弊;
(六)严格保密:严格保守创业者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对外公开评审信息。
第四条 使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青年创业促进会、旗市工作站、评审导师和联络员导师等。
第一章 评审主体
第五条 评审主体
评审专家组是评审的主体,分为预审专家组、实地面试专家组和复审专家组,由评审导师和联络员导师组成。
(一)预审专家组和实地面试专家组由市级创业办公室、旗市创业工作站设立;
(二)复审专家组由市级创业办公室设立。
第六条 评审导师
(一)评审导师的资质
1.自愿加入青年创业促进会,关心创业者,热心公益;
2.志愿担任导师志愿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3.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尽职尽责,执着坚定;
4.具有6年以上自主创业或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其中复审专家组评审导师须曾涉足不少于两个行业,并具有连续8年以上自主创业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5.具有敏锐的眼光和较强的决策能力,熟悉市场运作或相关的专业知识、政策和法规;
6.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
(二)评审导师的职责
1.独立评审项目,对创业项目是否通过评审有投票权;
2.对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调查;
3.对创业项目的经济性、成长性、运行风险等进行评估;
4.将对创业者的欣赏鼓励和教育引导融入评审工作中;
5.完整客观地签写评审意见;
6.遵守评审工作规则。
第七条 评审联络员导师
(一)评审联络员导师的资质
1.自愿加入青年创业促进会工作,关心创业者,热心公益;
2.志愿担任导师志愿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有责任心、热诚待人、细致耐心、尽职尽责。
(二)评审联络员导师的职责
1.召集评审导师组成评审专家组参加评审工作;
2.现场跟进和服务评审工作;
3.对评审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记录;
4.协助项目官员发放和回收评审材料。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
(一)预审专家组:由1位评审导师和1位联络员导师组成,评审导师分别开展预审工作;
(二)实地面试专家组:由2位评审导师和1位联络员导师组成,评审导师必须熟悉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相关行业情况、具备企业经营的管理经验,或具有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复审专家组:由3位评审导师和1位联络员导师组成,评审导师必须具备企业经营、财务和法律的风险控制能力。必要时,可有1位法律专家参与复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方式
(一)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总体统筹,包括准备协调、过程控制和结果管理,并签署全部评审意见书和通知书;
(二)评审联络员导师在办公室的统筹下,负责组织预审专家组、实地面试专家组和复审专家组,并协助专家组完成各阶段的评审工作;
(三)预审采用独立评议的方式进行,预审专家组的评审导师独立完成预审工作,并对预审的程序和结果负责;
(四)实地面试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导师合议后完成对项目的评分,实地面试专家组设一名组长,组长对本组当次评审程序及相应的评审结果负责;
(五)复审采用合议的方式进行,复审专家组设一名组长,组长对本组当次评审程序及相应的评审结果负责;
(六)在评审的各个环节,评审导师都须明确完整地填写对创业项目的支持或拒绝理由,以及改进建议。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创业项目评审分为筛选、预审、实地面试、复审和协议签发五个步骤。
第十一条 筛选
(一)筛选是根据帮扶对象的条件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商业计划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筛选工作由办公室、旗市工作站的项目官员即时处理。
(二)筛选的步骤
1.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及时认定。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提交《商业计划书》;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发送《不予接收函》。
2.对《商业计划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申请人提交《商业计划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计划书填写完整的申请人,发送《预审通知书》,通知其他进入预审程序;对计划书填写不完成的申请人,告知其完善后再次提交。
(三)筛选的注意事项
1.对申请人递交的计划书应及时进行筛选,以确保申请人的创业热情和创业项目的时效性;
2.以促进创业为目标,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帮助其完善《商业计划书》,鼓励更多申请人顺利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第十二条 预审
(一)预审是对申请人的创业能力及创业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预审由办公室组织预审专家组执行,每位评审导师同时进行预审的项目不超过5个。
(二)预审的步骤
1.预审前5个工作日,创业办公室须经联络员导师发放申请人系列文件。
2.预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导师根据与申请人的交流情况填写《预审意见书》。
3.创业办公室在收到《预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实地面试通知书》或《不予接收函》,经创业办公室主任签署后,向申请人发送。
(三)预审的注意事项
1.预审应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商业点子、创业动机、创业热情、投资规模、团队情况、创业之处的难题、希望得到的支持等;
2.联络员导师支持评审导师开展预审工作,包括发放和回收预审材料,提醒评审导师按时完成预审工作;
3.评审导师应通过预审辅导促进申请人的创业准备,帮助其进一步完善创业项目;
4.联络员导师应格外注意此环节评审导师对申请人的辅导建议传递给实地面试专家组,确保下一环节评审辅导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实地面试
(一)实地面试时由实地面试专家组对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可扶持性等进行的实地调研和评估。实地面试至少由2位评审导师执行,每位评审导师同时开展实地面试的项目不超过5个。
(二)实地面试的步骤
1.实地面试前2个工作日,联络员导师将申请人的全部资料,包括《商业计划书》、《预审意见书》送达实地面试专家组。
2.在实地面试中,评审导师根据考察情况填写《实地面试核查表》和《实地面试评估表》。如需补充材料,评审导师需提示申请人,由申请人直接提交评审导师。
3.创业办公室在接到实地面试评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复审通知书》和《不予接受函》,经创业办公室主任签署后,向申请人发送。
(三)实地面试的注意事项
1.实地面试是整个项目评审的核心环节,所获得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请人能否得到扶持,应重点考察申请人的创业意愿、综合素质、个人资信、经济状况,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可操作性及市场环境等,并根据判断申请人是否需要启动资金的扶持及扶持额度;
2.评审导师在开展实地面试工作时,不仅是对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更重要的是对申请人进行创业资讯和辅导,在不违背评审原则以及申请项目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辅导申请人完善创业项目,提升创业能力;
3.实地面试的时间依据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评审导师可进行多次实地面试,但原则上周期不超过6个月。在6个月内,申请人的改进仍未达到通过实地面试的标准,则不予进入复审;
4.联络员导师支持评审导师开展实地面试工作,包括发放和回收评审材料,和申请人、评审导师预约实地面试时间安排。联络员导师应格外注意此环节评审导师对申请人的辅导建议传递给复审专家组,确保下一个环节评审辅导的一致性;
5.评审导师在实地面试时,应着便装,选择轻松的谈话地点,以赏识的态度鼓励申请人,注重与申请人平等沟通,包容各种意见和建议,营造愉悦和谐的氛围,便于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和心里状态。
6.实地面试结束后,创业办公室开始着手准备为进入复审的申请人配备合适的导师。“一对一”导师资源不足的地方,要确保导师团队对青年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导师也可以提前配备。
第十四条 复审
(一)复审是指复审专家组对预审和实地面试程序、申请人和创业项目进行的综合评审,复审应在预审和实地面试的基础上进一步排除难点和疑点。原则上,每个复审专家组每次复审不超过8个项目,实地面试评审导师不能担任复审评审导师。
(二)复审的步骤
1.复审会前1个小时,联络员导师将申请人的全部资料,包括《商业计划书》、《预审意见书》、《实地面试评估表》、《实地面试核查表》送达复审评审导师。
2.复审中,评审导师应着重发现创业项目是否还存在难点和疑点。对有疑义的问题,复审专家组可通过电话,当场向实地面试专家组代表提出质疑,并经合议后填写复审意见。
没有质疑或可排除质疑的项目均通过复审。
对特别有争议的项目,在实地面试专家组补充意见后再进行复审。
对存在重大疑义并且无法解决的项目则不予通过复审。
3. 对仍需要补充材料的创业项目,由创业办公室制作《补充材料通知书》,并由工作站或联络员导师发送给申请人,待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后再次进行复审。在复审环节,每个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项目复审以第二次复审意见为准。
4. 复审结束后,联络员导师将通过复审的创业项目,按照实地面试成绩的高低顺序。复审专家组、联络员导师和创业办公室主任应当现场填写《复审意见书》。
5. 创业办公室严格遵守复审成绩排序,考虑本促进会扶持创业项目的可用资金额度,确定最终扶持名单。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进入结果签发程序;没有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在复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接受函》,经创业办公室主任签署后,向申请人发送。
(三)复审的注意事项
1.为提高复审效率,规范复审申报材料准备,同时方便创业办公室掌握复审节奏和要求,关于复审的详细要求应按照《关于复审的指导意见》执行;
2.创业办公室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始终注意本促进会扶持创业项目的可用资金额度,根据资源规模开展相应的扶持工作;
3.对实地面试专家组提出的是否给予申请人启动资金扶持及扶持额度的建议进行复核,符合扶持条件的创业项目应尽量扶持,可为申请人同时配备资金和导师辅导,也可只配备导师辅导;
4.联络员导师负责支持创业办公室和评审导师开展复审工作,发放和回收评审材料,监督记录复审程序是否合规;当场统计汇总评审结果,并报告复审专家组和创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协议签发
(一)协议签发是指创业促进会根据《复审意见书》的决定,与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为其配备创业启动资金及导师辅导。
(二)协议签发的步骤
1.通知发送。对于通过的复审的创业项目,由创业办公室向旗市工作站或申请人发送《资助扶持通知书》。
2.担保手续办理。申请人在收到《资助扶持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由担保人办理《单位代扣工资协议》并上交旗市工作站或创业办公室。
3.导师配备。在复审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创业办公室或旗市工作站为获得扶持的申请人配备“一对一”导师。
4.协议签署。在申请人递交《单位代扣工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与获得扶持的申请人签署《资助协议》和《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辅导协议书》。
5.资金拨付。创业促进会的财务室收到本批次申请人的《资助协议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与申请人核对收付情况。
6.存档备案。创业办公室须将《资助协议书》、《创业者与创业导师辅导协议》、《单位代扣工资协议》及创业者的《商业计划书》备案存档。
(三)协议签发的注意事项
1.应及时向获得扶持的申请人拨付全部创业启动资金,不得拖延或挪用;
2.创业办公室应定期公布评审结果,通知参加创业项目评审的所有评审导师。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人获准资助但自动放弃资助的情况,申请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创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一)在复审过程中接到申请人放弃资助的正式申请,则终止复审;
(二)在复审结束后接到申请人放弃资助的正式申请,则由创业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将资助款项收回,同时将相关材料备案。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 筛选的标准
(一)申请人是年龄在18周岁至38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不满39周岁)的呼伦贝尔市境内的公民;
(二)申请人处于失业、半失业或待业的状态;
(三)申请人有好的商业计划或商业点子;
(四)申请人缺乏必要的创业启动资金;
(五)申请人填写的《商业计划书》完整;
(六)申请人尚未启动创业或企业工商注册未满二年;
(七)申请人自主申请创业扶持。
第十八条 预审的基本标准
(一)申请人能够准确地定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二)申请人能够描述自己的目标客户和客户的需求,并且对客户的规模有预测;
(三)申请人了解自有产品或服务的优势和劣势;
(四)申请人能识别自己的竞争对手及其优势和劣势;
(五)申请人能够说明自己的经营模式;
(六)申请人能合理测算项目的现金流、投资和还款来源;
(七)申请人有能力组建相应的创业团队。
第十九条 实地面试的基本标准
(一)申请人创业意愿强烈:有创业梦想和创业激情,自愿独立创业;
(二)申请人具备创业所需的综合素质:目标明确、坚定执着、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团队协作、解决难题、有责任感等;
(三)创业项目具独特性、经济性、可操作性,并能可持续发展:
1.项目符合市场需求,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2.项目与申请人的能力相匹配;
3.项目能够带动就业;
4.项目具有本地创业的条件;
5.项目具有新意和相对优势;
6.项目应绿色低碳、节能环保。
(四)申请人信用程度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
第二十条 复审的基本标准
(一)预审及实地面试专家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
(二)预审和实地面试的评审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完整的要求;
(三)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完整,具有可行性,并符合资助条件;
(四)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没有明显的疑点、难点或风险点;
(五)申请人申请扶持能够切实帮助其启动创业。
第四章 评审保障
第二十一条 青年创业促进会秘书处须在每次评审前将可用于扶持的资金额度通知创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创业项目评审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由创业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联络员导师协助项目官员负责评审的文秘、征询、解释和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青年创业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章 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创业扶持持续的有效安全回收和促进创业者增强诚信意识,特设立此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担保条件。每位申请资金帮扶的创业青年可任选下列之一作为担保条件:
1. 财政开支公务员或事业编人员;
2. 国企正式职工;
3. 农村青年可用土地补偿金做担保,需村委会认可;
4. 青年创业促进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对于本办法的修改须报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理事会通过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呼伦贝尔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